“张三”朋友:
您好!您的《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相关问题》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受理条件为:
(一)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临时占用草原的。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二)在四川省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临时占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和需长期征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四川省XX市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四川省XX市XX县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的申请材料包括: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申请书。
2.申请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盖鲜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5.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0835-2223477,工作日8:30~12:00,14:30~18:00。